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安全)範疇兩缺
-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安全)範疇兩個職缺
- 薪俸點: 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 職位編號:J-202500000011
- 職能分類:政府 / 公共機構
- 工作地點:澳門半島
- 合同形式:全職
- 薪金範疇:面議
(開考編號:001-TS-ID-2025)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體育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安全)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資訊(網絡安全)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網絡安全)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尤其:從事網絡安全、資訊系統安全及雲計算平台的安全運營及運維等工作。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前)具有資訊(網絡安全)、計算機科學、電腦學、軟件工程、資訊工程、資訊安全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第14/2009號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本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亦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至一月二十日);
開考通告: https://bo.io.gov.mo/bo/ii/2025/02/avisosoficiais_cn.asp#id
報考期限:2025年01月09日至2025年01月20日
公司名稱: 體育局
體育局為具有行政自治權的局級公共部門,其宗旨為指導、鼓勵、協助及推動體育運動,協力為體育發展創造必要條件,及協調體育社團實體之間的關係。
職責
(一)執行體育政策,廣泛引發市民大眾尤其是青少年對體育運動的興趣,突出體育運動在道德、文化及社交層面的價值,宣傳注重以規律的體育鍛鍊作為健康生活的組成部分;
(二)編製並提出年度及跨年度的體育發展計劃及項目;
(三)負責為培訓精英運動員提供技術及後勤支援;
(四)訂定普及體育鍛鍊的計劃,推動及協調大眾體育計劃活動的發展;
(五)推動訂定體育社團的規章,並協助獲體育局認可的體育社團;
(六)推動按不同體育項目的類型及所適用的標準編製體育基建的建造及修繕計劃;
(七)推動舉辦體育培訓活動;
(八)與致力於體育培訓的公立或私立教育機構合作;
(九)推動、協助與本地或外地的公共或私人實體之間的體育交流,建議與其簽訂旨在發展體育運動、履行體育局職責的協議及議定書;
(十)組織、協助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屬重大公共利益的大型體育活動;
(十一)推動、協助運動醫學各個層面的發展;
(十二)確保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國際公約》;
(十三)為有特殊需要的人訂定其參與並符合其需要的體育活動及運動的計劃;
(十四)根據行政長官的指示行使以上各項以外但其性質屬體育局總體職責範圍的其他職權。